公告日期:2024-08-24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引 言......2
一、释义......2
二、律师声明事项......3
正 文......4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4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6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8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10
五、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10
六、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10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11
八、总体结论性意见......11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福非字 0031-03 号
致: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公司、腾远钴业 是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主体,赣州腾远钴业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天衡律师、本所律师 是指 林晖律师和陈璐新律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是指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的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事宜
《公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是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
《监管指引 2 号》 是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是指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员工持股计划(草 是指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
案)》 工持股计划(草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方的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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