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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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56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2024 年 7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北京中富基石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鼎泰海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盈运通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出的《关于提请增加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增加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
4、2024 年 7 月 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上
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该补充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一)14:00 在上海浦东新区凯庆路 59 号
12 幢公司一楼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 PingChen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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