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1
证券代码:301246 证券简称:宏源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2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
一)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经济开发区宏源路 6 号公司会议中心 1 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尹国平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78 名,持有公司股份247,522,838 股(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00,006,8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2,020,20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 397,986,600 股,下同。),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193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45,36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52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36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154,9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15%。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36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684,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52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36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154,9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15%。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47,522,838 股,同意 246,364,228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319%;反对 1,079,21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360%;弃权 7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3,525,42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75.2647%;反对 1,079,2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23.0402%;弃权 79,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1.69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徐青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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