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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1 21:18:04 股吧网页版
同星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T&C LAWFIRM)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8/11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20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494号
致: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该等证据真实,无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和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以及本次激励计划所涉考核标准之是否恰当与合理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同星科技、公司、本公司

公司,股票代码:301252

本次激励计划 同星科技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监管指南第 1 号》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人民币元

天册、本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正 文

一、 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 同星科技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同星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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