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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8 18:17:07 股吧网页版
华融化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9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及人才市场搜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详细工作经历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
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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