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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3 20:03:09 股吧网页版
宇邦新材: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3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协意(2024)第0513号
致: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文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核查、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的承诺及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
会提议向下修正“宇邦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议案。

2024年4月24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 15 点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
道淞苇路 6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肖锋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斌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8 日,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间隔
未超过 7 个工作日。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71,177,1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4392%。

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69,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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