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1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协意(2024)第0711号
致: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文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核查、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的承诺及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开展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修订<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舆情信息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议案。
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开展商品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2024年6月25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 15 点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
道淞苇路 6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肖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5 日,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间隔
未超过 7 个工作日。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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