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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8 16:27:07 股吧网页版
华厦眼科: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9


证券代码:301267 证券简称:华厦眼科 公告编号:2024-034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 840,000,000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6,312,440
股后的 833,687,5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1 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91,705,631.60 元。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以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即 840,000,000 股)折算后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91,705,631.60 元/840,000,000 股*10=1.091733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091733 元/股。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

1、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1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若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股本由于股份回购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2、自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6,312,440股,该部分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6,312,440 股后的 833,687,5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100000 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9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2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1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7 月 12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7 月 15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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