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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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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铭利转债”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4)第 015 号
致: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对公司“铭利转债”2024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下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铭利转债”2024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信达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 6.2.1 条规定,发生本规则第 2.2 条约定的
有关事项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节约定的简化程序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一)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且变更后不会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第 6.2.2 条规定,发生本规则第 6.2.1 条第(一)项至(三)项情形的,受托管理人可以公告说明关于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拟采取措施的内容、预计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及投资者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等。债券持有人如有异议的,应于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受托管理人。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或者建议。针对债券持有人所提异议事项,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异议人积极沟通,并视情况决
定是否调整相关内容后重新征求债券持有人的意见,或者终止适用简化程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于异议期内提议终止适用简化程序的,受托管理人应当立即终止。异议期届满后,视为本次会议已召开并表决完毕。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召集,并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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