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4
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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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的全称或含义为: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可转债/铭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516 号”批准注册,公
转债 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铭
利转债”,债券代码“123215”。
本次回售 本期可转债的回售
《募集说明书》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引1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
券》
《监管指南第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号》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债券受托管理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信达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而造成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4)第 014 号
致: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发行本期可转债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监管指引 15 号》《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本期可转债回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均按照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意见引述,信达对于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及非中国法律事项仅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信达对上述相关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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