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九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华大九天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时,全面考虑了公司及所有部门、下属单位的所有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资金活动、产品质量、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资产管理、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及控股子公司管理等方面。在此基础上,重点关注研究与开发、产品质量、资金活动、财务报告、销售业务等风险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直接取决于由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区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三种类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的认定如下:
(1)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具体如下:
①重大缺陷:潜在错报绝对金额≥年度合并报表收入总额的 2%;
②重要缺陷:年度合并报表收入总额 1%≤潜在错报绝对金额<年度合并报表收入总额的 2%;
③一般缺陷:潜在错报绝对金额<年度合并报表收入总额的 1%。
(2)定性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具体如下:
①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B.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C.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D.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②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③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是导致直接资产损失金额量化指标,同样区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三种类型。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的认定如下:
(1)定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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