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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
制性股票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 心 27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Beijing Road, Shanghai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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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
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利机械”或“公司”)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及其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在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作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律师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6.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实施程序的合法合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投资价值分析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引用的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提供的数据或结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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