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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2-18 15:15:04 股吧网页版
3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2-18

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中国 深圳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 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信达首创意字[2021]第 003-05 号
致: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出具了《律师工
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针对深交所“审核函[2021]010415
号”《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针对发行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财务数据更新情况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1年12月2日针对深交所“审核函[2021]011180号”《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并针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
大事项进行补充或更新,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针对深交所“审核函[2021]011380
号”《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深交所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下发了书面问询并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下发
了“审核函[2022]010163 号”《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提出了相关法律问题,信达现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及书面问询提出的法律问题在进一步核查基础上进行回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信达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及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2. 关于环保事项

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所处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请发行人说明:

(1) 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
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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