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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3-29
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中国 深圳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 (86-755) 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目 录
一、发行人概况...... 4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五、发行人的设立...... 8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8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9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9
九、发行人的业务...... 9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5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6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6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7
十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7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18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9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1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1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2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信达首创意字[2021]第 003-06 号
致: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出具了《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2年 1 月 21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并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统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鉴于容诚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发行人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
字[2022]361Z0045 号”《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容诚专字[2022]361Z0043 号”《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现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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