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15
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3月21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10298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翔新材”、“发行人”或“公司”)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九州证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落实函所列示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落实函回复所使用的简称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落实函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引用招股说明书原文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修改 楷体(加粗)
目 录
问题 1:关于现金分红......4
问题 1:关于现金分红
根据申报材料:2018 年至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 577.20
万元、1,443.00 万元、1,443.00 万元、1,443.00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现金分红款的主要用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现金分红款的主要资金流向和用途,是否存在异常,获得分红款的相关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回复:
一、发行人关于现金分红款主要用途的说明
2018-2021 年,发行人共进行了四次现金分红,分红方案均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权登记日 分红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1 2018.10.31 每 10 股派 1.2 元现金,付 2018 年 9 月 10 日,
现 577.20 万元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2019.7.11 每 10 股派 3 元现金,付现 2019 年 5 月 17 日,
1,443.00 万元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2020.7.13 每 10 股派 3 元现金,付现 2020 年 5 月 15 日,
1,443.00 万元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 2021.3.25 每 10 股派 3 元现金,付现 2021 年 2 月 25 日,
1,443.00 万元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发行人股东于现金分红股权登记日持股情况,2018-2021 年发行人股东获得现金分红款的具体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2021.3.25 2020.7.13 2019.7.11 2018.10.31
1 王承辉 908.95 908.95 908.98 363.59
2 华兴创投 213.20 213.20 213.20 85.28
3 李长明 144.33 144.33 144.30 57.72
4 黄春荣 140.40 140.40 140.40 56.16
5 林彦铖 21.46 21.46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