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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7 18:45:04 股吧网页版
远翔新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7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披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过程。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六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开作出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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