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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9 19:03:09 股吧网页版
万得凯: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电话/Tel:(+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九月

关于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凯”、“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万得凯的委托,担任万得凯的法律顾问,于 2024 年 8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万得凯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涉及万得凯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上述《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的含义相同。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万得凯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万得凯本次授予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万得凯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万得凯本次授予事项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万得凯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8 月 29 日,万得凯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万得凯独立董事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4 年 8 月 29 日,万得凯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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