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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8 19:36:19 股吧网页版
昆船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9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
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之前,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主
要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报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
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的相关文件;

(二)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包括建立相关
信息披露制度、保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
股东、向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等;

(三)参加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在作出重大决策
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为公司提供咨询意见;

(四)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
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
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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