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金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六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破产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七条 被担保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被担保人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三)公司曾经为被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及或拖欠本金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
(五)被担保人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亏损的;
(六)被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被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七)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八)被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将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九)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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