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邮编:200080
目录
释 义......1
正文......4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4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5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决策和审批程序......9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11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11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11
七、结论性意见......1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翰博高新/公司 指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员工持股计划(草 指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案)》/本员工持股计划 划(草案)》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
持有人/参加对象 指 实际出资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标的股票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持有的翰博高新 A 股普通
股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4〕33 号)
《监管指引第 2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翰博高新材料
(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
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法律、法规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40292-00001 号
致: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翰博高新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翰博高新的委托担任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2 号》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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