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等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并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章程》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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