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6-27 19:39:07 股吧网页版
诺思格: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8


证券代码:301333 证券简称:诺思格 公告编号:2024-039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31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6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1,920万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实施前,若公司股本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2、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4年7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488 ACE UNION HOLDING LIMITED

2 08*****696 宁波凯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8*****700 宁波康运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4 08*****709 宁波瑞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08*****701 宁波瑞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26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华通大厦B座北塔11层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肖雨蒙

咨询电话: 010-88019152

传真电话: 010-88019978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