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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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以及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思格”、“公司”)的委托,担任诺思格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
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
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作
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以及取消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取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取
消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
必要的讨论。
为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基于诺思格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诺思格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且该等文件和口头证言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提交于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诺思格及其他相关方向本所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取消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目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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