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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8 19:21:05 股吧网页版
通行宝: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通行宝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苏 同 律 证 字 ( 2024) 第 140 号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关于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4)第 140 号

致: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行宝”、“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独立董事陈良作为征集人就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征集表决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与本次征集表决权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公司向本所作出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征集表决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征集表决权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它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征集表决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征集公告》”),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委托,陈良作为征集人就
公司拟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期限为 2024 年 7
月 11 日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

根据公司上述公告并经本所律师在公开网站查询,征集人陈良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即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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