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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7 15:31:08 股吧网页版
涛涛车业:浙商证券关于涛涛车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涛涛车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涛涛车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2号)核准,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98 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333,600 股,并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09,333,600股。

(二)上市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2023年9月2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330,744股,占公司当时总股份比例为1.22%,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9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3月2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份及首次公开发
3.69%,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向 62 名激励对象办理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
数量合计 411,400 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8 月 28 日。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公
司总股本增至 109,745,0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09,745,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80,04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2.9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9,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0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 1 名,为孙永,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有关股份限售、锁定期满后减持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若本人拟减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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