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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5 20:45:10 股吧网页版
湖南裕能: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5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8),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取消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津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增加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新增提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提交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取消部分议案暨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对本次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以及取消部分议案相关事项进行公告。除上述提案调整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均保持不变。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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