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子公司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和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概述
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和业务发展需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额度不超过1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品类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长、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信用证等。具体综合授信额度、品类、期限及其他条款要求最终以公司及子公司与各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及期限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为便于实施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或下一次综合授信额度审议会议召开日两者孰早日为止,在授信有效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及子公司在批准的授信期限内与银行办理上述授信额度申请事宜,并签署相应法律文件。
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先生将视具体情况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该担保不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和子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事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欧阳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966.58万股,直接持股比例为36.17%;通过广州慧景投资管理有限合伙(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353.72万股,间接持股比例为3.22%,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欧阳华先生非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先生为公司和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向欧阳华先生支付担保费用,公司及子公司亦无需提供反担保。具体担保金额与期限等以公司和子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三)本年年初至目前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欧阳华先生为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人民币共计66,486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除上述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以及公司向欧阳华先生发放薪酬外,欧阳华先生与公司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是基于公司和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需要,有助于更好地支持公司业务拓展,保障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欧阳华先生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和子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和子公司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10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的担保,是为满足公司正常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欧阳华先生为公司和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不收取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和子公司提供反担保,解决了公司和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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