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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5 19:33:29 股吧网页版
宏景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方面有重大影响的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信息,以及其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前述第二条所述内幕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亦不得以除此以外的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
深交所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
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
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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