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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景科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23/F, Units 01 & 04 of 31/F, R&F Center, 10 Huaxia Road, Zhujiang New Town,

Tianhe DistrictGuangzhou, Guangdong 510623, P. R. China

电话/Tel : +86 20 2826 1688 传真/Fax : +86 20 2826 1666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淑霞律师、王嘉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制度的议案》(包含《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及《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两个子议案)、《关于公司和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在广州市黄埔区映日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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