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1
证券代码:301448 证券简称:开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4-056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通知于 2024 年 9 月 5 日通过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
2024年9月1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宁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员积极性,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人员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订了《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委员张垚嗣为本次拟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董事吴宁、吴用与本次拟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董事张垚嗣、黄丽为本次拟激励对象,故董事吴宁、吴用、张垚嗣、黄丽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下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持续稳步增长,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委员张垚嗣为本次拟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董事吴宁、吴用与本次拟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董事张垚嗣、黄丽为本次拟激励对象,故董事吴宁、吴用、张垚嗣、黄丽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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