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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7 15:44:47 股吧网页版
盘古智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8


证券代码:301456 证券简称:盘古智能 公告编号:2024-028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9,432,911.58 元和本案的部分案件受理费、诉讼保
全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因而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近日,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阳法院”)出具的(2022)鲁 0214 民初 14882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作为原告,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判决。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8 月 8 日,公司向城阳法院对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锦城基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旭顺工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22)鲁 0214 民初 14882 号)。具体内容详
见 2023 年 7 月 1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城阳法院出具的(2022)鲁 0214 民初 14882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化学工程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修复费用 5,902,001.58 元,支付 3#车间机械设备、固定货架拆除、搬运、安装费用 389,100 元。

(二)被告中国化学工程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费 1,054,480 元。

(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同意分包的违约金 1,887,330 元。

(四)被告中国化学工程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讨薪事件违约金 20 万元。

(五)驳回原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交案件受理费 248,513 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退还原告青岛盘古智
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7,500 元,应收案件受理费 241,013 元,由原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63,183 元,由被告中国化学工程十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77,83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中国化学工程十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被告应负担的费用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 2 起,涉及金额 965.81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47%。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案件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因而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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