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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5 19:08:36 股吧网页版
维科精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4)第 1733 号
(第一页,共三页)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密”)关于 2023 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维科精密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2]15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21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意见。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21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维科精密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续)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4)第 1733 号
(第二页,共三页)
合理保证的鉴证工作涉及实施鉴证程序,以获取有关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21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维科精密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充分适当的证据。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5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 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
式(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格式》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维科精密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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