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证券代码:301518 证券简称:长华化学 公告编号:2024-039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至各位董事,通知中包括会
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2、本次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在公司 4 楼会议室,以现场及电子通信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其中董事卢睿、陈殿胜、
何海东、赵彬以电子通信方式出席会议。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顾仁发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1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优秀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及二级市场股票状况,拟以自有资金和回购专项贷款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全票通过。
1.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全票通过。
1.3 回购股份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全票通过。
1.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及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未实施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含),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1,000万元(含)。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25.00元/股(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8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57%;按回
预计回购股份为4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29%。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未超过下限的一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全票通过。
1.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其中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 1,400 万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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