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十四条规定,大股东通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十四条规定,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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