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pdf.png)
公告日期:2024-07-24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
交易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
的前提下,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委托理财期限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购买的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五)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六)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和报告制度、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第三章 业务审核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余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
理和财务负责人组织,财务部门具体实施。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投资前期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 负责询价,根据综合风险和收益等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提出投资申请,依照公司核决权限审批后实施;
(三) 负责在投资期间,建立完善委托理财台账,并定期向权责主管报告委托理财业务和盈利情况;关注过去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