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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4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内部
审计部门共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细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对审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七条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向股东大
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 监事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五)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公开或非公开选聘方式。
若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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