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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3 18:37:10 股吧网页版
中仑新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4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存在更严于本制度的规定、与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或承诺内容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管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及本制度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规、《监管指引 18 号》、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高管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管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
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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