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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7 15:51:06 股吧网页版
爱迪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8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当经董事会许可方可对外发布的信息,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公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
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
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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