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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7 15:51:06 股吧网页版
爱迪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8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
理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该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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