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8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本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
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 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本
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
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公司作为控股子公司的主要投资者,按照法律程序和控股子公司章
程,委派股东代表、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实现其发展战略及管理。公司委派及推荐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条件的规定。推荐或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选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
第八条 公司选派及推荐人员程序:
(一) 股东代表由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代表公司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会,
发表意见。
(二)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推荐,按
控股子公司的章程任免。
(三)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由公司推荐,并经控股子
公司董事会聘任。
公司可根据需要对推荐人选在任期内做出调整。
第九条 公司选派及推荐人员的职责
(一)股东代表的职责
1. 恪尽职守,忠实维护股份公司利益,正确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
予的职责;
2. 分析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议案,与董事会、公司经理层、投资管理部及其
他部门相关人员充分沟通后,提出书面意见,交公司经理层确认;
3. 出席股东会,按照公司确认的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并及时将会议资料提交
投资管理部备案。
(二)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的职责
1. 恪尽职守,掌握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负
责,维护公司利益,行使控股子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
2. 通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执行监事),执行公司重
大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方案;
3. 及时向公司报告控股子公司重大经营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 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
2. 定期述职。
第十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
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所获利益,由任职公司享有。造成公司或任职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报备公司人
力资源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并应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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