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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7 15:51:06 股吧网页版
爱迪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8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公司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
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利

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时,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调查、询问,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说明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
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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