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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7 15:51:07 股吧网页版
爱迪特: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8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利润分配原则

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条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三条 现金分红条件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
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且超过 3,000 万元。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第四条 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五条 发放股票股利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六条 同时采用现金及股票分红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的比例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七条 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会通过后 2 个月内进行。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八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
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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