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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3 18:17:00 股吧网页版
中瑞股份: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3


为规范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必须以
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
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利率、汇率、货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相关合格金融机构办理的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等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
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
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
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
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
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
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
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有权发表专项意见。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
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金融
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
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金融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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