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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10 16:15:45 股吧网页版
R中浩A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长城证券作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浩”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将公司目前存在的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鼎”)。

二、涉诉案件

主办券商于近日收到相关方提供的(2021)粤 03 民初 6571 号《广东省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汕头市欣荣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汕头市欣荣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迅宝环保(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1.欣荣公司立即履行编号为浦银深(2017)保代字第 08 号的《协议书》中的合同义务,向华融深圳分公司支付股票转让价款 7000 万元、未按期

支付股票转让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4859.4 万元(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计至完

全履行合同义务之日止),上述金额合计 11859.4 万元;2.华融深圳分公司对中元鼎公司所持有的 11666667 股深中浩股票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请求 1 的债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迅宝环保公司对请求 1 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担保费用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华融深圳分公司明确第 4 项请求中的担保费用为保全费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汕头市欣荣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转让价款 7000万元;

二、被告汕头市欣荣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截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的违约金

为 48594000 元,2021 年 8 月 1 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 7000 万元为基数,按

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

三、如被告汕头市欣荣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有权对被告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666667 股股票(证券代码400011)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前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主办券商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了中元鼎的信用情况,经查询,中元鼎已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具体情况如下: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 03 民终 13287 (2021)粤 03 民初 387 号 (2021)粤 03 民终 13286 号



立案时间 2022/4/18 2022/11/1 2022/4/15

案号 (2022)粤 0303 执 9139 号 (2022)粤 03 执 5844 号 (2022)粤 0303 执 8920 号

做出执行依据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单位

被执行人的履 全部未履行 全部未履行 全部未履行

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 其他规避执行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

行为具体情形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23/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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