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2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变卖的
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长城证券作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浩”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将公司目前存在的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长城证券近日收到相关方提供的“(2022)粤 03 执 5844 号之二”号《广东省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 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 26、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29760861。
法定代表人: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元维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
街 道 梅 园 社 区 红 岗 路 1003 红 岗 大 厦 1804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0300715258822A。
法定代表人:李传立。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新华保险大厦 12 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239816。
法定代表人:陈天新。
被执行人: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路金涌小区迅宝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9117W。
法定代表人:于淼。
被执行人:迅宝环保(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
业路 金 涌 小 区 迅 宝 工 业 园 A 厂 房一 楼第一 车间 ,统一 社会信 用代 码:
9144030078275253XB。
法定代表人:刘乃铭。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元维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迅宝环保(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21)粤 03 民初 387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于 2022 年 11月 1日立案。
经查,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葵涌镇金涌小区宗地号 G15308-0010 工业用地(不动产证号:6000132285)以及地上建筑物迅宝工业园 A 厂房、B 厂房、迅宝工业园仓库、迅宝工业园办公及研发中心、迅宝工业园员工宿舍及专家公寓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处置前述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迅宝环保(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有权对处置前述机器设备
所得款项优先受偿。2023 年 2 月 1 日,深圳中院依法委托深圳市新永基土地房地产
评估顾问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镇金涌小区宗地号 G15308-0010 工业用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600012285 号)以及地上建筑物迅宝工业园 A 厂房、B 厂房、迅宝工业园仓库、迅宝工业园办公及研发中心、迅宝工业园员工宿舍及专家公寓。2 月 23 日,深圳市新永基土地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向深圳中院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上述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为 409477884 元。深圳中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后,分别于 5 月 24 日、6 月 10 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上述不动产,均因无
人出价而流拍,上述不动产以第二次流拍价 229307616 元进入变卖程序。7 月 15
日 , 买 受 人 深 圳 市 东 明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0300697136628J)以最高价 229307616 元竞得上述不动产,尾款已缴纳完毕。
深圳中院认为,上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确认。由于上述财产已被强制处分,应依法解除控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葵涌镇金涌小区宗地号 G15308-0010 工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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