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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4 17:36:36 股吧网页版
新征程5:北京天元(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4


北京天元(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492 号
致: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元(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并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出《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 日下午 15:00 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
大道琼泰大厦 15A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景玉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9 月 1 日 15:00 至 2024 年 9 月 2 日 15:00 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6234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4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6234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44%。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623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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