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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07 15:35:48 股吧网页版
金马5: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07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C0141 号

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五路 18 号星河中心大厦 19 层 邮编:518048

电话(Tel):0755-23993388 传真(Fax):0755-8618 6205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编:518048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C0141号

致: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上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召集人、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15:30 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
路 121 号 2000 年大酒店 1710 房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现场出席会议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出席及授权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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