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16
证券代码:400071 证券简称:中弘 1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 号)
收到日期:2019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日期:2019 年 12 月 13 日
作出主体:安徽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弘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红、公司董事长王继红、公司独立董事蓝庆新、公司独立董事周春生、公司独立董事吕晓金、公司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祖明、公司原董事兼总经理崔崴、公司原董事张继伟、公司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吴学军、公司原监事梁琪、公司原监事符婧、公司原监事龙丽飞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1、中弘股份 2017 年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存在虚假记载。
2、中弘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在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1、中弘股份 2017 年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存在虚假记载
中弘股份 2017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财务数
据显示,当期利润总额分别为 15,171,584.16 元、70,753,690.54 元、91,488,723.53 元。经核查,中弘股份违规扩大北京弘某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 12 家子公司在上述报告期内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少计财务费用,直接导致中弘股份当期利润总额分别虚增265,513,533.14 元、555,893,110.50 元、302,209,016.77 元,合计虚增前三季度利润 858,102,127.27 元。
2017 年 6 月,中弘股份虚构子公司御某坊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御某坊置业)向天津宏某伟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伟安)、天津宏某凯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凯元)销售房产 1028套的事实,由中弘股份控制的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弘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某业)控制下的宏某伟安、宏某凯元提供启动资金,通过资金循环的方式,制造出宏某伟安、宏某凯元支付了686,335,446元首付款的假象。随后,御某坊置业确认收入 1,358,322,702.86 元,结转成本 760,275,163.81 元,计提税金 6,791,613.51 元,确认利润591,255,925.54 元。2017 年 9 月,御某坊置业以房屋面积差异为由对该交易进行了调整,确认收入 1,358,269,570.48 元,计提税金
6,791,347.86 元,确认利润 591,203,058.81 元。2017 年 12 月 26 日,
中弘股份将上述房产进行退房处理,御某坊置业通过资金反方向循环方式支付退房款。中弘股份通过虚构房产销售,虚增 2017 年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分别为 1,358,322,702.86 元、591,255,925.54 元,虚增 2017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利润分别为 1,358,269,570.48 元、591,203,058.81 元。
中弘股份在 2017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中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2、中弘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在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2016 年至 2017 年,中弘股份与控股股东中弘某业控制下的天津
广某宏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广某)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其中,2016 年度,中弘股份通过其子公司微某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某岛旅游)向天津广某累计提供资金 4,367,500,000.00 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5 年年报披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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