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和、许、李,在三方纠纷中李也是过错方!
1、按《合同法》,许、李之间股权转让已经构成实质的无效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2、按《民法典》,众和属于善意取得的第三方,受法律保护,案例枚不胜举。
一个案子竟然有两个对立的、正确的判决!?
这一切的始作俑者,是李之流在只拿到定金的情况下就将股权过户给许,完全有悖常理;也促成了许接下来一步步骚操作。
2024-09-06 19:27:36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2024-09-06 19:29:08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