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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5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长江国际大厦17层,邮编:150000
17/F,ChangJiangInternationalBuilding,28ChangJiangAvenue,NangangDistrict,Harbin,P.R.China
电话/Tel:0451—87818888传真/Fax:0451—82346298
网址:www.qifa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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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赵雪律师、杨凤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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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会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工大高新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工大高新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工大高新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年6月5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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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上午10:00,召开地点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98号21层会议室,本次会议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孟庆津先生主持。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15:00—2024年6月25日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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